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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37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农民。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董某乙(已判刑)、田某某(已判刑)携带工具以承包土方工程为由进入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村口西安**有限公司(原名**冶炼厂),阻止厂内挖土方施工并在厂内滋事砸碎花盆等,同时李某甲打电话叫来王某某(已判刑)、董某乙(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到现场助威,后李某甲等人到**村李某甲家门前聚集。当晚23时许李某甲第二次进入**实业有限公司与该厂负责人康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办公室协商,李某甲提出远高于市场价格的挖土方费用,康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不能接受。李某甲又提出索要土方协调费5万元并言语威胁,康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无奈向李某甲支付5万元现金,李某甲写下收条后拿走5万元现金。后李某甲到家门前对李某乙、田某某等人说他从**实业有限公司要了3万元协调费,众人离开现场到高新区一餐馆,李某甲分给李某乙4000元,董某甲、董某乙、王某某、董某乙、冯某某、田某某等人每人2800元,剩余赃款为李某甲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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