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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敲诈勒索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48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董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7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室,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日利息400元,后被害人李某某逾期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人董某甲强迫被害人签订19万元借款合同,并多次通过殴打、威胁、上门滋扰、安排他人强行入住被害人家中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偿还19万元。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董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证人刘某某、顾某某及被告人董某甲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录像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丽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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