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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敲诈勒索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沙河市****号,无业。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李某甲准备在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村南开发建设新民居项目,李某甲拒绝了被告人董某甲承建两栋新民居楼的提议,导致董某甲不满。同时董某甲怀疑其党籍被开除与李某甲有关,于是董某甲向李某甲索要12万元作为赔偿款(李某甲已支付2万元)。2019年5月7日,董某甲在沙河市**酒店将侮辱诽谤李某甲的材料通过董某乙转交给李某甲,并要求李某甲在限定时间内答应给董某甲新民居项目中的两套房子、四个车库和若干烟酒,否则将侮辱、诽谤李某甲的材料散发到周边村镇。当天李某甲答应董某甲所提条件并与董某甲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李某甲承诺将所建新民居9栋2单元301室、302室及四个车库给董某甲,烟酒折价2万元后李某甲转账给董某甲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董某甲保证不再因自己被开除党籍一事匿名举报任何人,不再将不实的李某甲信息散发损害李某甲名誉。当天李某甲通过手机银行给董某甲指定账户名为任某某、账号为62284812592********的农行银行卡转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中共**村镇委员会给予董某甲开除党籍处分决定、任某某农行卡银行明细、协议书、手机银行转账、借据、兑换土地协议及合同、举报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董某乙、董某丙、石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董某丁、董某戊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某甲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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