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0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于2020年4月1日至8日,先后七次在瓦房店市**镇**村**滨海公路北侧**厂内盗窃水泥板,共87块。经估价,董某甲盗窃的87块水泥板共价值人民币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董某乙、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水泥板87块等13项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北凝
检察官助理:郝新欣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甲现于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评议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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