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2007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在贵州省湄潭县马山镇长安村以每株林木5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石某甲四家林木,被告人董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陆续将其购买的林木砍伐,雇佣王某某、谭某某等人将林木搬运至公路边,后雇佣江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将木材运输至湄潭县马山镇陈某某木材加工厂和李某某木材加工厂进行出售,被告人董某甲于2018年8月25日被湄潭县马山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经云南昆明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甲滥伐林木共计110株,活立木蓄积为37.2906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其中董某丙家63株,活立木蓄积为21.7699立方米,石某甲家12株,活立木蓄积为3.9579立方米,董某乙家28株,活立木蓄积为8.4564立方米,董某丁家7株,活立木蓄积为3.10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破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马山镇林业站证明、李某某提供的湄潭县永壮木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湄潭县公安局马山镇派出所关于董某甲违法犯罪前科、湄潭县马山镇长安村民委员会证明、湄潭县林业站移交董某甲滥伐林木案件材料、林权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丙、朱某某、董某丁、董某乙、李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江某某、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采伐林木110株,活立木蓄积37.29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旭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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