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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院,现住同户籍,2017年6月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晋城市**公司**储物柜中盗窃VIVOX23手机一部,2019年10月9日12时许董某甲在晋城市**公司**储物柜中盗窃红米8POR手机一部,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董某甲在晋城市**公司**储物柜中盗窃苹果11手机一部,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董某甲在晋城市**公司**储物柜中盗窃苹果X手机一部,在**储物柜中盗窃OPPOA9手机一部,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董某甲在晋城市**公司**储物柜中盗窃三星S9手机一部、VIVOX20手机一部,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董某甲在晋城市**公司**储物柜中盗窃VIVOX23手机一部,在**储物柜中盗窃VIVOY97手机一部。

经查,被告人董某甲共盗窃手机九部,并从盗窃的VIVOY97手机支付宝内转走人民币6925元,从盗窃红米8POR手机支付宝内转走人民币651元,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2767元,被盗VIVOX20手机价值583元,2019年9月13日被盗vivoX23手机价值1083元,2019年10月9日被盗的红米note8pro手机价值1290,2019年10月17日被盗的oppoA9手机价值1514元,2019年11月18日被盗vivoX23手机价值967元,被盗苹果11手机价值5315元,2019年11月15日被盗的三星S9手机价值310元,2019年11月19日被盗的vivoY97价值63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11手机归还,抓获被告人董某甲后扣押三部被害人手机,其中一部为被害人苏某某被盗的vivo Y97手机,另一部为被害人崔某某被盗的vivo X23,还有一部为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三星S9手机,此三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作案九起,涉案金额22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路某某等人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等;

2.证人夏某某、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9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董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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