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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4********,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羿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董某乙(在逃)分别驾车窜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奥园冰雪世界建筑工地,三人在现场分工明确,羿某某在工地围墙外负责望风,董某甲、董某乙将工地围墙拆开一个缺口后溜入工地内盗窃脚手架扣件,两人将950个扣件装成19袋,并搬至围墙外,当搬了13袋后,遇工地值班人员巡逻,发现了其中6袋300个扣件并搬回了工地。董某甲、羿某某及董某乙见状隐藏并驾车离开现场。次日(4日)下午16时许,董某甲、羿某某又驾三轮车返回工地围墙外,找到昨晚偷出来的13袋650个扣件,并把扣件搬上三轮车运走。其后在天元区王家坪立交桥下,董某甲将扣件销赃给一个废品回收站,获得赃款2470元,董某甲分得1300元,董某乙分得1170元。经鉴定,涉案扣件的价格为2600元。

2、2019年5月初晚上23时许,董某甲、董某乙驾驶三轮车窜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云峰雅郡建筑工地,两人一起将该工地上200个左右脚手架扣件装成4袋,捆扎号之后搬上三轮车运走,并分批销赃给他人,获得赃款700元,董某甲、董某乙每人分得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270元,且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案笔录、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甲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华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86733****.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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