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蔡县**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10日间,被告人董某甲窜至临泉县艾亭街上刘某某收废品站、李某某水产店、海悦浴池、桃花新村广场等处,窃取刘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煤气罐1个、鲢鱼4条、粉面、小推车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0余元。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董某甲供述;

6.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