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5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三亚市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三亚市天涯区**小学对面中国移动手机店门口电动车停车位上,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7元)没有上锁,董某甲盗走该电动车。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董某甲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2020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家喝酒后想出去逛逛偷点东西,逛到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被害人李某甲家时,发现大门没有关,董某甲进入房间卧室,看见李某甲在睡觉,便翻找东西,李某甲发现有人偷东西大喊“抓贼”,董某甲拿着李某甲的一条青蛙牌七分短裤(经鉴定,价值人民民币572元)和一个充电宝(未能进行价格认定)往外跑,李某甲追赶未果。2020年7月8日,董某甲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短裤。破案后,被盗短裤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台玲牌电动车一辆、青蛙牌七分短裤一条;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董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中一次是入户盗窃,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9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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