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楼,河南省沈丘县**科技公司员工。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董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在界首市**服装店内,帮店老板董某乙处理手机淘宝店订单时,趁董某乙不备,从董某乙手机支付宝转出20000元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上。2020年7月20日,董某甲又用同样的方式从董某乙手机支付宝里分三次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6091元。2020年7月21日,董某甲又用同样的方式从董某乙手机支付宝里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1800元。后董某甲将所盗钱款挥霍消费。2020年7月22日,董某甲在西太平街潮男阳光服装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董某甲、董某乙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款共计278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系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作峰
检察官助理:杨福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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