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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盗窃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董某乙),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林业局**经营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8527日,因盗窃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于20085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62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62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害人孙某某(男,30岁)求助被告人董某甲,让其帮助自己在网上贷款,被告人董某甲要求被害人孙某某将手机及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并用其手机以孙某某身份证在“借你花”、“有你花”、“优易花”等贷款平台上为孙某某申请贷款,均没有通过,随后被告人董某甲在孙某某的手机桌面上点击“美团”APP图标,打开“美团”页面,在页面上点击“我的”按钮,然后点击“借钱”按钮,点开页面后让被害人孙某某本人刷脸通过,然后被告人董某甲把孙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输入系统,申请人民币五千元贷款,十分钟后系统显示通过,被告人董某甲明知人民币五千元已到孙某某银行卡账户,于是被告人董某甲问孙某某支付密码,并以贷款没通过为由,将贷到的人民币五千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内,将人民币五千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董某甲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电子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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