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林业局**经营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8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于2008年5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害人孙某某(男,30岁)求助被告人董某甲,让其帮助自己在网上贷款,被告人董某甲要求被害人孙某某将手机及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并用其手机以孙某某身份证在“借你花”、“有你花”、“优易花”等贷款平台上为孙某某申请贷款,均没有通过,随后被告人董某甲在孙某某的手机桌面上点击“美团”APP图标,打开“美团”页面,在页面上点击“我的”按钮,然后点击“借钱”按钮,点开页面后让被害人孙某某本人刷脸通过,然后被告人董某甲把孙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输入系统,申请人民币五千元贷款,十分钟后系统显示通过,被告人董某甲明知人民币五千元已到孙某某银行卡账户,于是被告人董某甲问孙某某支付密码,并以贷款没通过为由,将贷到的人民币五千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内,将人民币五千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董某甲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电子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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