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1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0********,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组**号,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伙同谭某甲(不起诉)、王某甲(在逃,另案处理)到三亚市吉阳区**村**组**内盗窃槟榔约120斤。董某甲和王某甲将所盗窃槟榔卖掉,得赃款900元(人民币,下同)。经鉴定,所盗槟榔价值人民币1020元。

二、2018年10 月24日,董某甲伙同王某甲、董某乙、“大某某”(身份不详)到三亚市吉阳区**盗窃槟榔约60斤。因被民警发现,董某甲将所盗槟榔遗弃现场并逃离。经鉴定,所盗槟榔价值510元。

2019年7月4日19时45分许,董某甲在三亚市吉阳区**村**组**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董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山刀一把;2.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以及同案嫌疑人谭某乙、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三价证刑认字[2019]04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价证刑认字[2020]5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870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砍山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