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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46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70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你年被青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70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建昌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岫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46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董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4月17日、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4月17日、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0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17日,高某甲停放在自家的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的高某甲被盗车辆卖给吴某甲。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00元。

2.2019年2月28日凌晨,王某甲停放在自家的福田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王某甲被盗车辆卖给娄某甲。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

3.2019年3月20日晚,王某乙停放在自家的红色福田牌汽油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王某乙被盗车辆卖给郝某甲。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

4.2019年5月4日凌晨,刘某甲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刘某甲被盗车辆卖给张某甲。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5.2019年5月11日晚,张某乙停放在自家中的红色珠江田牌三轮摩托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张某乙被盗车辆卖给李某乙。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

6.2019年5月31日凌晨,刘某乙停放在自家的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刘某乙被盗车辆卖给张某丙。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

7.2019年6月3日晚,王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王某乙被盗车辆卖给李某甲。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307元。

8.2019年6月28日凌晨晚,赵某甲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福田牌汽油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赵某甲被盗车辆卖给李某乙。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

9.2019年7月26日晚,陈某甲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陈某甲被盗车辆正寻找买家。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

10.2019年7月29日凌晨,韩某甲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韩某甲被盗车辆卖给李某丙。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

11.2019年8月2日凌晨,王某丙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王某丙被盗车辆卖给李某丙。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

12.201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丁(未到案)将曹某甲停放在自家的黑色新大洲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送至董某甲家中,董某甲将该被盗车辆卖给杨某甲。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

13.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丁(未到案)将陆某甲停放在自家院内的黑色本田新大洲110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送到被告人董某甲家中,该被盗车辆正被董某甲寻找买家。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

14.2019年9月4日晚,李某丙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福田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李某丙被盗车辆卖给李某丁。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

15.2019年10月1日凌晨,赵某丙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乙将谭某某送来的赵某丙被盗车辆卖给郭某丙。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16.2019年10月10日凌晨,张某丁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乙将谭某某送来的张某丁被盗车辆藏匿在郝某甲家中。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

17.2019年10月29日晚,张某戊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红色福田三轮车被盗。被告人董某甲将谭某某送来的张某戊被盗车辆卖给吴某甲。经绥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谭某某、李某甲、董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谭某某、董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谭某某、董某甲;谭某某、董某乙;董某甲、李某甲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董某甲、谭某某、李某甲、董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庆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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