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1995年2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8日由莱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某甲的大嫂计划外怀孕,莱阳市龙旺庄镇计生工作人员多次找其做工作流产未果。同年8月11日凌晨,当龙旺庄镇计生工作人员一行8人来到田格庄村被告人董某甲家人共同居住房屋院子内时,被闻讯而起的被告人董某甲及大哥董某乙(已判决)、弟董某丙(已判决)、董某丁(另案处理)等家人堵在院子中。被告人董某甲等家人持铁棍、竹杆对计生工作人员围攻殴打,后将8人用铁丝反绑扣留至院内。同日上午,被告人董某甲等人以8人到家中将其母吓坏为由,要求前来解救的工作人员交纳赎金24000元才会放人,并将8人转移至屋内钉死窗户继续关押。直至1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甲等人在取得24000元赎金后才将人员释放,并连夜携款潜逃。
2020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董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记录、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董某乙、董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系自首,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明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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