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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本科文化,原系长沙市开福区**有限公司网络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学校组学校**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道**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利用在******有限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存放于****有限公司行政楼3楼信息机房内的18台联想E4580笔记本电脑,先后分十余次拿走后进行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488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联想笔记本电脑(E580)18台价值人民币684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己退赔给****有限公司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董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被害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应聘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在闲鱼平台上销赃的记录、刑事侦查照片、被害单位提供的电脑发票、赔偿款收条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在**** 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6941****,1856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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