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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7********,汉族,初中,广州广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高某甲、董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2楼成立广和(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以谎称帮助客户推广古玩等藏品为诱饵,由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持有藏品的被害人诱骗至公司,由公司鉴定师对客户的藏品做出虚假鉴定后,业务人员再以夸大价值、抬高估价,承诺虚高成交率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所持藏品价值不菲,并错信该公司能够帮助其以高价拍卖或售出藏品,使被害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骗取数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鉴定费、推广服务费、代办证书费等费用。高某甲等人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副总经理,姚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资深总监,雇佣被告人董某甲及张某甲、余某丁(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市场部总监,凌某某、蓝某某、余某甲(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市场部副总监,高某丙、高某丁(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市场部业务员,另雇佣范某某(另案起诉)为公司鉴定师,蔡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客服部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网络部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诈骗。现经查证,该公司骗取被害人杨某甲、黎某某等160余人共计金额人民币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董某甲作为部门总监,对直接参与和所管理业务人员的诈骗金额负责,共计人民币482,000元。具体报案被害人等情况详见附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委托服务协议、公司业绩表、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

2. 被害人余某丙、高某乙、黎某某等14人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甲和同案参与人凌某某、蓝某某、高某丙、范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被害人杨某甲、耿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人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佶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其他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附表:

序号

被害人

损失金额(元)

业务员

被告人

备注

1

田某某

20300

高某丙

董某甲

2

邓某甲

38300

高某丙

3

唐某某

13000

高某丙

4

罗某某

15200

高某丙

5

杨某甲

66600

董某甲、   董某乙

6

耿某某

30000

董某甲、   董某乙

7

余某丙

60000

董某甲

8

高某乙

15400

董某甲

9

张某乙

30800

董某甲、   董某乙

10

黎某某

60200

董某甲

11

黄某某

38300

蓝某某

12

赵某某

20300

蓝某某

13

余某戊

20300

高某丙

14

王某某

53300

董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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