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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董某甲, 男, 198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该区**路**小区**号**号楼**单元**室。经商。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董某甲在明知被害人丁某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宅楼和地下车位)条件的情况下,谎称能够在陕西省西安市**小区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期),每平方米3,250元,于2017年年底交房。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董某甲以各种理由多次向丁某某催要购楼款,丁某某先后给董某甲汇款11次,共计人民币587,400元。期间丁某某多次要求查看购楼合同及发票,董某甲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2020年4月某日,丁某某到西安市**小区查询所购楼房未果。案后,涉案款物被董某甲用于个人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及挥霍。案发后,全部赔偿经济损失。 

经侦查,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甲户籍证明及抓获、破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申请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问题的函等

2. 证人赵某某、董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10人证言;

3. 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良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泰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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