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60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董某甲通过QQ查询功能与在武义县打工的被害人赵某某取得联系,并化名董某乙与赵某某谈恋爱,至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董某甲以其父亲生病需要手术、住院为由,分三次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86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小板桥街道东聚汽配城E区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董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8600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收条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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