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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诈骗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号,现住邢台市开发区**大街****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董某乙(已判刑)和邢台市桥东区**联合运输车队(以下简称:**车队)分别于2015年8月2日和2015年8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实质是分期付款的购车合同),期限两年,将**车队车号为冀E5****、冀E4****的两辆箱式货车用于董某乙和被告人董某甲兄弟二人的个人经营。行驶证上显示所有人均为**车队。2018年2月9日,董某甲伙同董某乙,隐瞒上述两辆车的借款未还清的真相,谎称这两辆车与**车队是挂靠关系、挂靠协议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老家放着呢,将该两辆车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二手车交易人张某某。后董某乙伪造了冀E4****解放牌箱式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由董某甲交给张某某。**车队因董某乙、董某甲已经欠好长时间租金,遂在这两辆车准备车辆年审时将车扣下,不让他们开走。2018年9月7日,董某甲、董某乙隐瞒上述两辆车已经抵押转让给张某某的真相,共同向**车队王某某出具借款116000元整的欠条后将该两辆车开走。之后,董某乙、董某甲未再还款,董某乙更换手机号,和**车队失去联系。经鉴定,该两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17360元。

案发后,已退赔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及机动车行驶证照片;2.书证:董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董某乙刑事判决书、谅解协议书等;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4.鉴定意见:关于汽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某辨认董某乙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董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泽旗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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