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Z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董某甲为开办种植合作社,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扎兰屯市**办事处**村**组的林地,用于铺设地面、修建烘干塔、粮仓等设施。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董某甲修建设施侵占林地面积12.63亩,其中12.49亩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0.14亩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型为一般商品林地。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6月4日向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
2.证人董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春霞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26页。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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