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刑检二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7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凤翔县彪角镇***村*组**号。2014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123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陇县杜阳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34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陈仓区贾村镇**村*组***号。2014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凤翔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8日自动投案。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青,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34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陈仓区贾村镇**村*组***号。2002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1月17日减刑释放。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443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金台区金河乡***村*组***号。2009年12月29日因非法拘禁被宝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凤翔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7月13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2019年7月13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7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陈仓区磻溪镇***村*组**号。2001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6年8月28日减刑释放。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24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金台区**巷***号。2015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儒,绰号“蛮求”,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18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陇县东南镇**村*组***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40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金台区硖石镇***村*组***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程某某、张某涛、张某青、王某、杨某某、刘某、李某儒、李某全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害人雷某某向赵某某多次催要欠款8150元无果。2018年8月,雷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董某,并让董某帮忙要账,后董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涛、张某青、王某、杨某某、刘某、李某儒、李某全等人于2018年8月-2019年4月间,以帮忙要账支付辛苦费、修车费等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共计39900元。
1.2018年8月5日中午,董某伙同张某青、刘某、李某儒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街附近,以要账为名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答应还款并打了1万元欠条后离开。后董某等人以支付辛苦费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4000元,董某分得2500元、张某青、刘某、李某儒各分得500元。
2.2018年9月3日中午,董某指使张某青、李某全、杨某某前往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村赵某某家中要账无果后,返回途中,张某青、李某全、杨某某以需支付辛苦费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3000元,董某分得700元、杨某某分得670元、李某全分得600元、张某青分得500元、程某某分得200元,其余330元共同花销。
3.2018年12月9日晚上,董某伙同王某在宝鸡市渭滨区中山路某某酒店门前,以安排兄弟向赵某某要账需支付辛苦费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4000元,董某分得2200元、王某分得1800元。
4.2018年12月7日下午,董某伙同王某在宝鸡市渭滨区建国路附近,以安排兄弟向赵某某要账需支付辛苦费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2400元,董某分得1410元,王某分得940元,其余50元共同花销。
5.2019年1月31日下午,董某伙同程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另处)在宝鸡市新建路附近,要帮雷某某去要账,雷某某不愿前往,董某称人已到场,并告知雷某某车上有车上备有洋镐把、砍刀,不去也要支付辛苦费,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1500元,董某分得500元、杨某某分得200元,程某某、郭晓龙各分得400元。
6.2019年2月16日上午,董某伙同程某某、张某涛在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附近,要帮雷某某去要账,雷某某不愿前往,董某称人已到场,不去也要支付辛苦费,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2500元,董某分得1100元、程某某、张某涛各分得700元。
7.2019年2月21日上午,董某伙同程某某、张某涛在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附近,以帮忙要账时车辆发生事故需要支付修车费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5500元,董某分得2500元、程某某、张某涛各分得1500元。
8.2019年3月8日晚上,董某伙同程某某在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附近,以帮忙要账时车辆发生事故仍需要修理发动机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10000元,董某分得6000元、程某某分得4000元。
9.2019年3月16日下午,董某在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附近广场,以要雷某某支付2018年12月7日见面时所给旧衣物钱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2000元。
10.2019年3月28日下午,董某在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雷某某家中,以生病借钱需要还账为由,从雷某某处敲诈勒索5000元。
11.2019年4月3日下午,董某在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雷某某家中,欲再次以借钱为名进行敲诈时,因雷某某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综上,董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宗、犯罪数额39900元、非法获利23910元,程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宗、犯罪数额22500元、非法获利6800元,张某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宗、犯罪数额8000元、非法获利2200元,张某青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宗、犯罪数额7000元、非法获利1000元,王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宗、犯罪数额6400元、非法获利2740元,杨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宗、犯罪数额4500元、非法获利870元,刘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宗、犯罪数额4000元、非法获利500元,李某儒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宗、犯罪数额4000元、非法获利500元,李某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宗、犯罪数额3000元、非法获利600元。
破案后,程某某退赔6000元、张某涛退赔2500元、张某青退赔2000元、杨某某退赔1000元、李某儒退赔500元、刘某退赔500元、郭晓龙退赔400元,以上共计129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涛于2019年8月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陈述;
3辨认笔录:被害人雷某某辨认各被告人等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赵某某、张某等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程某某、张某涛、张某青、王某、杨某某、刘某、李某儒、李某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董某、杨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丽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程某某、张某涛、张某青、王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刘某、李某儒、李某全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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