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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等人非法拘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董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单元**室。201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C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王某甲、王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另案处理)为讨要债务,通过丁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董某三人,2018年07月19日中午12时多,三被告人在长春市绿园区**广场见到被害人王某乙,2018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找来被告人王某。四被告人为帮助孙某讨要债务,一直跟着被害人王某乙要钱,并一直待在**广场附近,期间被告人董某、王某甲、刘某某在2019年7月20日凌晨2点多将王某乙带至**网吧,7月 20日早上离开该网吧,2019年7月20日晚上8点多,四被告人将王超带至**网吧,2019年7月21日早上8点多离开该网吧去吃早饭,然后四被告人将王超带至**时尚宾馆至2018年7月21日14时被害人王某乙报案。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期间采取语言威胁、不让睡觉等手段限制王某乙的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2、证人孙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王某甲、王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王某甲、王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王某甲、王某、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琳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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