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13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6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福清市渔溪镇**路**巷**号出租房二楼房间内,先后四次容留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租住的福清市石竹街道**村**号**室内,先后六次容留董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妇幼保健院附近路段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附近路段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定性检测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邱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19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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