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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正波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董正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正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证人徐某某通过Sugram社交聊天软件向被告人董正波称要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董正波答应后约定在10月底之前将毒品送往广东省惠州市。同10月25日,被告人董正波通过利用身体吞食藏匿的形式将18小包毒品从云南省西双版纳乘坐飞机到云南省丽江市,再乘坐飞机到广东省深圳市,再乘坐汽车到达广东省惠州市,于10月26日凌晨0时许入住惠州市惠城区**酒店**房,并将该18小包毒品排出体外。10月27日16时许,证人徐某某去到惠城区**酒店**房找到被告人董正波,并看到了董正波所携带的18小包毒品,二人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了被告人董正波要贩卖给徐某某的毒品(经称重,共净重96.64克,经抽样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正波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6.6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正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正波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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