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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永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董永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2016年5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6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2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重庆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永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至5月8日,被告人董永强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或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董永强接到吸毒人员白某甲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重庆市长寿区碧桂园小区3号门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出售给白某甲。

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董永强接到吸毒人员许某甲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重庆市长寿区水木年华小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出售给许某甲。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董永强接到吸毒人员胡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重庆市长寿区水木年华小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出售给胡某某。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董永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裤包内查获华为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甲、许某甲、胡某某、白某乙、谢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手机电子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永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永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永强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董永强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还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董永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  姣

检察官助理  王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永强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董永强的作案手机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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