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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9********,汉族,本科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9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虚构投资项目,谎称有高额回报,以资金周转、投资、借款等名义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41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所得钱款化用殆尽。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嘉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董某某以投资、借款等名义诈骗钱款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董某某称有无人售药机投资项目,因没有资金项目没有启动过等事实。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未承诺向董某某公司每月注资300万元等事实。

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明董某某是其同学,2018年董某某自称某某亲戚,自己开设教孩子学滑轮的生意,父亲是领导,其没说过帮董某某找投资人,也没有说过投资董的生意等事实。

5.证人章某某的证言、投资协议、“融资”截图、上海市嘉定区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家庭装修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家具购买合同、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证明李某某被骗部分资金的来源及双方聊天等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上海**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证明李某某与董某某之间涉案资金的审计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董某某的到案及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8.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虚构投资项目,以资金周转、投资、借款等名义骗取李某某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忠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法律援助律师龚玲,手机:180210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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