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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泽燕、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8********,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垫江**有限公司职工,住垫江县**街道********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32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3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垫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泽燕,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垫江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垫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董泽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从董泽燕处免费获取二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周某某将其所得毒品分两次出售,分别为:2020年3月20日17时许,周某某在邱某某位于垫江县**街道**小区**单元**号的家中,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某;2020年3月21日14时许,周某某在邱某某家中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某。

2.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董泽燕在垫江县城**小区附近将二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赊卖给被告人周某某。之后,周某某将所购毒品分两次出售。分别为:2020年3月22日19时许,周某某在邱某某家中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某;2020年3月22日23时许,周某某在邱某某家中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某。2020年3月22日、3月23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共支付毒资650元给被告人董泽燕。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董泽燕于2020年4月1日主动向垫江县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董泽燕的证言;

4.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董泽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董泽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中周某某贩卖毒品四次,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董泽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泽燕在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董泽燕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董泽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杨姝联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董泽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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