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董某某(聋哑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霞浦县、福鼎市两地先后4次盗窃电线、金属等物品,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78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至霞浦县**路**号排球馆旁的钢材厂板房内,将被害人雷某某放置在该处的5捆永达牌电线盗走。后被告人董某某将被该5捆电线出售给霞浦县一家收废品的店铺。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捆电线价值1100元。
2、2019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至福鼎市**地产工地内,将若干袋金属盗走。后被告人董某某将被盗金属出售给位于福鼎市**街道一收废品的老板夏某某,获利240元。
3、2019年12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福鼎市**地产工地内,将若干袋金属盗走。后被告人董某某将被盗金属出售给夏某某,获利140元。
4、2019年12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福鼎市桐城街道**广场**楼仓库内,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仓库内的30捆胜华牌电线盗走。后被告人董某某将被盗金属出售给夏某某。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0捆电线价值5306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霞浦县**路路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霞浦县人民法院(2008)霞浦初字第242号、[2012]霞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9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书、宁德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董某某的残疾人证、被害人林某某提供的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广场被盗电线损失数量表、**广场南区电气工程用电缆电线购销合同、被害人雷某某提供的永达电缆的产品合格证、以及购买电线的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陈某某、华某某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雷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董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鼎价认定[202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福鼎市公安局提供的路面视频监控及监控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翼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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