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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淮陈受贿、行贿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董淮陈,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淮安市淮阴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和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正科职),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室。被告人董淮陈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20年3月10日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淮陈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3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董淮陈在担任“区**公司”督查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及“**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对工程项目和融资业务等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450万元、港币20万元、购物卡券合计2.34万元、手表等物品合计价值3.2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3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在担任“区**公司”督查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对工程项目和融资业务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土方个体户杜某某在项目承接、资金支付等方面提供关照,先后8次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及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浪琴”牌男士手表1块、“8848”牌手机1部 、和田籽玉挂件1块。

1-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督查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在锦阳花园三期土方清运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关照,在其居住的淮安市淮阴区**小区附近杜某某车上,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又于2014年上半年,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路“燕莎名品店”内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浪琴”牌男士手表1块。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13万元。

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督查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在桃李北苑外墙保温工程和锦阳花园监控工程承接方面提供关照,在其居住的淮安市淮阴区**小区附近杜某某车上,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4.2015年9月,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在桃李北苑外墙保温工程、职教中心综合楼土方工程、锦阳花园三期监控工程以及小营村及糖厂地块土方清运工程承接方面提供关照,在其居住的淮安市淮阴区**小区附近杜某某车上,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

5.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在开源龙城东地块土方清运工程承接方面提供关照,在其居住的淮安市淮阴区**小区附近杜某某车上,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8848”牌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0.8万元。

6.2018年7月,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在1.5亿元融资租赁业务承接、融资费率方面提供关照,在其居住的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其车上,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7.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某在3.5亿元融资租赁业务承接、融资费率方面提供关照,接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允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30万元,并安排杜某某为其保管,后于2019年9月从杜某某处取走现金人民币24万元。

8.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庙一玉器店内,收受杜某某为感谢其对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和田籽玉挂件1块。经鉴定,该挂件价值人民币0.39万元。

(二)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公司股东李某甲在资金支付以及购置房产方面提供关照,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钵池山公园南侧的“射阳湖土菜馆”附近,收受李某甲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三)2015年春节前至2016春节前,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督查科科长、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为淮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在蓝天学府安置房回购款拨付方面提供关照,先后3次收受邹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合计20万元。

1.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淮陈在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路边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中秋前,被告人董淮陈在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路边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淮陈在区**公司院内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四)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和“**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淮安*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淮安*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甲,在德淮半导体增资资金和基金管理费拨付方面提供关照,收受赵某甲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合计20万元。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生态园附近其车上收受赵某甲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在“区**公司”其办公室内收受赵某甲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五)2018年9月,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国际投资(江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在泰和家园A区三期项目回购款拨付方面提供关照,在**公司其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现金港币20万元。

(六)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和“**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银蕨广场办公物业预付款拨付方面提供关照,在“区**公司”其办公室内收受朱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七)2017年春节后和2018年底,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和“**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宁波保税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甲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乙在融资业务承接方面提供关照,收受赵某乙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德基购物卡10张和“苹果”牌XS MAX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0.95万元。

1.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董淮陈在淮安市淮阴区红星美凯龙附近收受赵某乙所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德基购物卡10张。

2.2018年底,被告人董淮陈在“区**公司”其办公室内收受赵某乙所送的“苹果”牌XS MAX手机1部。

(八)2019年春节前和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中国光大银行**分行**部总经理李某乙在存贷款业务方面提供关照,在“区**公司”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乙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金鹰购物卡8张。

(九)2019年春节前和2019年中秋前,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江苏银行**支行行长沈某某在存贷款业务方面提供关照,在“区**公司”其办公室内收受沈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而安排睢某某经手所送的价值人民币0.34万元的2张提货券。

(十)2017年春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淮陈利用“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浦发银行**分行**部总经理张某某在存贷款业务方面提供关照,在“区**公司”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为感谢其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浪琴”牌男士手表、“8848”牌手机等物证

2. “区**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李某甲、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淮陈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二、行贿罪

2019年春节前和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董淮陈为谋取职务提拔,先后2次向时任中共**区委书记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1.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淮陈在**区人民政府刘某某的办公室内,向刘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董淮陈在**区人民政府刘某某的办公室内,向刘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董淮陈被任命为“区**公司”总经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淮阴区委提供的《干部调整变动建议方案》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淮陈的供述与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董淮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事前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已经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346万元,涉案购物卡1.2万元和手表等全部物品也已经被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淮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淮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淮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淮陈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淮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淮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淮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洪刚

检察官助理:陆娴婷

2020年72

附件:

1.被告人董淮陈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赃款人民币74万元和涉案购物卡1.2万元暂扣于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员会,涉案赃款人民币272万元暂扣于本院,涉案手表等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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