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董煌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煌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董煌选进入北京市东城区**街**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窃红米4手机一部、红米note7pro手机一部,共价值人民币780元。
2020年6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董煌选进入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被害人屈某某家中,盗窃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后被告人董煌选从被害人的北京银行卡内取现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董煌选于2020年6月25日被民警抓获,赃款部分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现金;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煌选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煌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煌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董煌选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五册;
3. 换押证;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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