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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爱兵集资诈骗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9〕853号 

  被告人董爱兵,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号。被告人董爱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交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爱兵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董爱兵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扬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兴化地区代理的名义,以“购买金不换酒缴纳押金每份3000元,每周返还押金47元及推广费18元,共返还64周”的模式,通过伪造扬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虚假合同的诈骗手段,骗取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11名社会不特定公众人民币495795元,所骗取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开销等。其中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5045元、骗取曹某某人民币43100元、骗取沙某某人民币122075元、骗取韩某某人民币36875元、骗取朱某某人民币37895元、骗取陈某某人民币68750元、骗取王某丙人民币11100元、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3795元、骗取王某丁人民币9475元、骗取冯某某人民币10025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47660元。

被告人董爱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明细、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曹某某、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爱兵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爱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爱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爱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爱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少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董爱兵集资诈骗明细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董爱兵集资诈骗明细表

序号

日期

姓名

投资金额(元)

返还本金及推广费(元)

返还超市卡及酒(元)

实际损失(元)

1

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

王某甲(王某戊)

75,000 

19,955 

55,045 

2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

曹某某

60,000 

16,900 

43,100 

3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

沙某某(刘某某)

177,000 

54,925 

122,075 

4

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

韩某某

45,000 

6,175 

1,950 

36,875 

5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

朱某某

60,000 

20,605 

1,500 

37,895 

6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陈某某(凌某某)

120,000 

40,950 

10,300 

68,750 

7

2017年2月28日

王某丙

15,000 

3,900 

11,100 

8

2017年1月

刘某某(倪某某)

93,000 

36,205 

3,000 

53,795 

9

2017年1月21日

王某丁

15,000 

5,525 

9,475 

10

2017年3月3日

冯某某

13,600 

3,575 

10,025 

11

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

王某乙(朱某乙)

75,000 

23,790 

3,550 

47,660 

总计

748,600 

232,505 

20,300 

49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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