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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爱芽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董爱芽,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村,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爱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董爱芽租住在被害人余某甲位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村**桥附近的住处。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董爱芽趁被害人余某甲下楼离开卧室时,进入卧室窃取其放在凳子上黑色长裤内的现金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爱芽的朋友董某某帮忙偿还3000元给被害人余某甲,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董爱芽于2020年1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谅解书、旅馆住宿登记记录、话单记录、车辆卡扣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余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爱芽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爱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爱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爱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爱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爱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董爱芽在夜间入户盗窃老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爱芽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爱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松听

检察官助理 凌瑞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爱芽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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