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016号
被告人董献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红,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泽容,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靖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淑君,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燕,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永红,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赌博,201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1年9月24日解除劳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小蓉,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04198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住重庆市渝中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雪,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渝州路**职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兰,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1日被本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献忠、舒红、肖泽容、靖某某、杨淑君、刘燕、黄永红、陈雪、肖某某、叶兰、刘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小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和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5日和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2019年10月1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被告人杨小蓉开设赌场案合并到被告人董献忠等12人开设赌场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董献忠先后邀约舒红、肖泽容、靖某某、叶兰、杨淑君、陈雪、黄永红、刘燕、肖某某、杨小蓉、蒋某某(另处)、石某某(另处)等人充当股东开设赌场,被告人舒红、叶兰、杨淑君、杨小蓉于2016年7月开始在该赌场充当股东直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永红2016年8月底开始在该赌场充当股东直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肖泽容2016年7月开始在该赌场充当股东,2017年10月从该赌场退出后,2018年7月底又回到该赌场充当股东直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靖某某2016年7月开始在该赌场充当股东,2016年10月从该赌场退出后又于2018年7月底回到该赌场充当了9天的股东后又从该赌场退出,2018年8月又回到该赌场充当股东直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燕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该赌场充当股东,2018年3月从该赌场退出;被告人陈雪2016年7月开始在该赌场充当股东,2017年4月从该赌场退出,2017年7月又返回该赌场充当股东直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肖某某与董献忠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开始在该赌场充当股东,2018年3月从该赌场退出,在赌场开设期间该肖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董献忠用以结算赌场的赌资、转账分配水钱,并在董献忠的授意下使用自己的手机银行和微信给刘燕、陈雪、蒋少芳等股东分配转账水钱及结算赌资。董献忠等人先后在本区歇台子紫楠阁茶楼包房、薇斯顿酒店茶楼包房、科园三街润和茶楼及巴国城盛世家宴4楼茶楼、金凤镇山有竹生态庄园、巴南区天雍生态园、沙坪坝区慢城金树林酒店、北碚区缙云山棋盘寨农家乐等地,以赌注为1000元拖2000元加杠、2000元拖3000元加杠打重庆“倒倒胡”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每天每六个小时为一场,每场抽取每名赌客1000元牌钱作为赌场抽头的水钱,被告人董献忠系该赌场的组织者、管理者,选择赌场的开设地,聘请并管理赌场工作人员,安排股东值班在赌场“凑角”,从银行兑换“Q5R5”开头的连号10元面值人民币作为赌场赌博的筹码,结算赌客的赌资,将抽头的水钱扣除茶楼租金、赌场工作人员工资、费用等开销后,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各个股东等工作。在赌场开设过程中,赌场内其他股东,负责在赌场“凑角”和“让位子”等,以保证赌场的运转,参与抽头水钱的分成。在赌场开设期间,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到该赌场充当工作人员,参与选择赌场的开设地,赌具提供、放哨,提供银行卡给董献忠用于结算赌场的赌资、分配抽头水钱,每工作一日领取500元工资。2018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到该赌场充当工作人员,参与保管、兑换赌场用于赌博的筹码,抽头水钱,将当天赌场抽头水钱及赌客的输赢金额给董献忠等工作,每工作一日领取300元工资。2019年4月28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紫楠阁茶楼内当场查获赌注为2000元拖3000元加杠以打重庆麻将“倒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吴丽、王庆容、黄桂兰、罗银利、肖仲珍、魏霞、屈明淑、严小琳、王贞群、龚明清等10人,并将董献忠、舒红、肖泽容、靖某某、陈雪、叶某某捉获。2019年6月5日,肖某某、刘某某被民警捉获,2019年6月20日,叶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3日,杨淑君被民警捉获,2019年7月16日,刘燕被民警捉获,2019年7月18日,黄永红被民警捉获。2019年9月23日杨小蓉被民警捉获。
经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赌场涉案赌资53697997元,抽头获利8757575元,董献忠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1791050元,其中425350元系与其前妻肖某某共同分得;舒红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1262250元;肖泽容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478350元;靖宽鞠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174825元,陈雪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565100余元,靖宽鞠还与女儿陈雪共同分得98100元;被告人叶兰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1192350元;黄永红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1186900元;杨淑君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814150元;刘燕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853200元;杨小蓉从赌场抽头的水钱中分得341300元。
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严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董献忠、舒红、肖泽容、靖某某、杨小蓉等十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
5.提取、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献忠、舒红、肖泽容、靖某某、杨淑君、刘燕、黄永红、杨小蓉、肖某某、陈雪、叶兰、刘某某、叶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二年零九个月,参赌赌资53697997元,违法所得8757575元,属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献忠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管理者,被告人舒红、肖泽容、靖某某、杨淑君、刘燕、黄永红、杨小蓉、肖某某、陈雪、叶兰在赌场充当股东,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在赌场分别参与放哨、选择赌场场地、提供赌具、抽头、兑换赌资,记账等工作,在开设赌场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献忠、舒红、肖泽容、靖某某、杨淑君、刘燕、黄永红、杨小蓉、肖某某、陈雪、刘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洋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献忠、舒红、肖泽容、靖某某、杨淑君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肖某某、刘燕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黄永红、杨小蓉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陈雪、叶兰、叶某某、刘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7册,鉴定意见书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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