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董玉华,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3********,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街。2010年10月2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玉华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董玉华驾驶粤******号小型厢式货车从广东省韶关市运送货物途径宁都县**乡***村时,停车将独自在屋檐下玩耍的被害人李某甲(2006年12月28日出生,言语残疾人)推拉上货车的后座,后驾车驶离现场往宁都县**镇方向继续行驶。在**镇送完货后继续驾车往江西省吉安市,期间董玉华多次用手抚摸李某甲的手、胸部进行猥亵。8月16日中午和8月17日清早,被告人董玉华在行驶途中将车停在空旷处,在车后位置脱掉被害人李某甲的裤子,用手抚摸李某甲的胸部、阴部等部位,对着李某甲的阴道口自慰,并将精液射在李某甲的阴道口等部位。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李某甲阴道试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董玉华、李某甲的DNA分型。
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董玉华在吉安市永丰县报警称捡到一小女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玉华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玉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玉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玉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宇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董玉华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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