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董睿,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灌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睿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董睿以经营危险品运输车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通过抵押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6.1万元,并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董睿以其父亲做工程买钢材需要钱为由,利用假房产证抵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万元,并将该钱款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
3.证人殷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董睿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睿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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