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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董磊,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4********,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大酒店(以下简称“**大酒店”)饼房厨师长,户籍在**村**号**室,住**路**弄**号**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10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3月25日通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5日、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磊于2013年至2019年间,担任**大酒店饼房厨师长,负责饼房相关货品采购等工作,具备反馈货品使用意见等职权,并对饼房供应商的遴选具备建议权。

被告人董磊于2014年3月至2019年7月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按照供货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供应商回扣,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其间,董磊从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另案处理)处收取回扣共计人民币12.8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从上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庞某某处收取回扣共计24.05万余元,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处收取回扣共计7.3万余元,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另案处理)处收取回扣共计10余万元。

2019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大酒店内将被告人董磊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酒店出具的雇佣证明、在职证明及提供的劳动合同、付款记录、相关银行账目信息、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第四支队调取的出入境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庞某某、徐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记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磊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账目信息、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磊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谈颖颖

检察官助理:肖  龙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董磊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鉴定报告七册

3.《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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