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董福新,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乡**村**队**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乡**村**队**号,无业。2019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福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8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董福新到银川市金凤区**区**室向朱某甲索要欠债,朱某甲未在家,被告人董福新遂与朱某甲的父亲被害人朱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董福新挥拳击打朱某乙面部、胸部,致被害人朱某乙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左侧内直肌挫伤、左眼睑肿胀。当日下午被害人朱某乙就医返回家中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心包压塞,可导致该案例循环衰竭死亡,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外暴力、应激等可诱发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心包压塞。鉴定补充意见:涉案因素对被害人病情发作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建议参与度均值12.5%。被害人朱某乙生前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顾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福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福新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玲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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