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禹、崔广政挪用公款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董禹,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市静海区**管理中心**、原天津市**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里**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静海区监察委留置。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崔广政,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4********,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静海**管理中心原**、原天津市**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园**号楼**门**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静海区监察委留置。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禹、崔广政涉嫌挪用公款罪由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市静海区**管理中心**系天津市静海区**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天津市**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天津市**局**管理站和**服务中心共同出资成立的下属公司。天津市静海区**管理中心天津市**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

2014年7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董禹担任天津市静海区**管理中心**和原天津市**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崔广政担任天津市静海**管理中心原**和原天津市**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禹、崔广政共同预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谋取私利。二被告人擅自开设天津市静海**管理中心原**和原天津市**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多次将上述单位基本账户公款转入该账户,用于投资理财、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收取费用及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共计人民币55290.549153万元。二被告人将收益俵分,被告人董禹分得人民币89.576498万元,被告人崔广政分得人民币146.366367万元,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后,被告人董禹、崔广政被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查获。二被告人如实交待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时,二被告人除人民币60万元正在使用,其余挪用的公款已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崔广政退还了被挪用的公款人民币60万元以及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董禹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2、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搜查、扣押等笔录;

4、被告人董禹、崔广政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董禹、崔广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禹、崔广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禹、崔广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禹、崔广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广政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禹、崔广政在案发前归还大部分被挪用的公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禹、崔广政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禹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崔广政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璇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禹、崔广政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8册;

3、补充证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