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
被告人董立坤,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5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立坤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间,被告人董立坤将其种植于化州市**镇**村委会**村**岭的林木卖给化州市平定镇的“亚富”(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砍伐,后董立坤及“亚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三人砍伐化州市**镇**村委会**村**岭的桉树、松木等。被砍伐的林木中,部分为董立坤本人所种,部分林木董立坤与同村村民陈某某、苏某某之间存在权属争议。经化州市林业局鉴定:以上被采伐的林木为桉树、松木,采伐面积26亩,林木蓄积为115.4立方,其中桉树53.3立方,松树62.1立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立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春晓
2017年7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董立坤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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