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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立群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董立群,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立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董立群在本市和平区**路**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崔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床上的Iphone7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71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董立群在本市和平区**路**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床上的Iphone6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1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1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董立群在本市和平区**路**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叶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床上的vivo x7plus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5元)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31日将被告人董立群抓获,被盗手机均被被告人董立群变卖,所得赃款及被盗赃款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崔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的陈述;

2、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3、现场方位示意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6、被告人董立群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立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立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立群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立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旭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立群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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