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素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被告人董素兰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董素兰翻窗进入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农贸市场,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朱某某摊位上的人民币40元,许某某摊位上的康师傅方便面二包、面包四只、好吃点饼干五块。经评估,方便面、面包、饼干合计价值人民币11.4元。
同月13日晚,被告人董素兰到新昌县羽林街道新岩商行门口,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刘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裤子一条。经评估,裤子价值人民币79元。
同月14日晚,被告人董素兰翻窗进入新昌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潘某某放于办公桌内的人民币70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王某某放于办公桌内的VIVO手机一只。经评估,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董素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董素兰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素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素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玲玲
附:
1.被告人董素兰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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