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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维忠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董维忠,男,汉族,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7********,小学文化,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2010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5 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维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董维忠在昭通市**医院**号住院部**楼**科走廊**号病床上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未追回鉴定价格为1598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董维忠在昭通市**医院**号**部**楼**科雾化室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未追回,鉴定价格为285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董维忠在昭通市**医院**号**楼**科**号床将被害人孔某某的一部手机,被盗手机未追回。鉴定价格为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维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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