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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维过失致人死亡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董维,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2017年12月1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董维驾驶车牌照号为冀G****6的蓝色欧曼牌大货车在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院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观察货车后方及周围情况,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导致其头部遭碾轧。经检验,王某某符合碾轧至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维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欧曼牌蓝色大货车物证。

2、案件来源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等书证。

6、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维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做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董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腾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维现羁押在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共计10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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