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董能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水塘村**组。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董能富因无证驾驶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能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董能富闻讯和其有经济纠纷的雷某某在贵州省开阳县**镇**水塘村**组其侄子董某甲家中,便持刀来找雷某某要钱,在场的被害人董某乙和董某丁上前去劝阻董能富,在劝阻过程中,董能富和董某乙发生抓扯,董能富便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将董某乙的腹部杀伤后离开作案现场。同日21时许,被害人董某乙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董能富在贵州省开阳县**镇**水塘村**组小山堡山林中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被害人董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切腹部致腹腔脏器及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共9人):证人证言:董某丁、雷某某、董某甲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能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能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能富因琐事持刀杀伤被害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董能富的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董能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能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冰
检察官助理:蒋佐燕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能富现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二十四张、杀猪刀一把。
3、证人名单:董某丁、雷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王某某、雷某甲、雷某乙、董某丙、冯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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