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董超,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猇亭区**路**号,住枝江市**镇**街**宿舍楼**楼。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熊光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1********,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超、熊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间,被告人董超、熊光华相互伙同,携带钳子、扳手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枝江市仙女镇、马家店街办等地多次盗窃作案,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376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董超、熊光华二人在枝江市仙女镇仙女保障房小区前路段,窃得司某某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骆驼牌电瓶两个(型号6-QW-80MF)。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06元。
2.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董超、熊光华二人在枝江市仙女大道枝江北站附近,窃得朱某某停放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50元。
3.2019年12月19日5时许,董超、熊光华二人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枝江一中附近,窃得焦某某货车上的CAT牌电瓶两个(型号3T-5760)。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彭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朱某某、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超、熊光华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超、熊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超、熊光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超、熊光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超、熊光华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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