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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部盗窃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董部,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92********,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12日晚上,董部和符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三亚市到保亭县**居**队**号出租屋旁,将胡某某停放在出租屋一楼过道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出售。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734元。

二、2019年3月23日凌晨,董部和符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三亚市到保亭县**居**队路口,将董某某的一辆蓝色三轮汽车盗走出售。经鉴定,被盗三轮汽车价值人民币19602元。2019年10月2日,董部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卡口截图、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部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3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部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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