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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鑫伟抢劫案)_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董鑫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鑫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1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0时许,被告人董鑫伟在峨山县双江街道竹溪园小区旁玉元高速路桥洞五、六米处持刀对路过的马某某实施抢劫,抢走马某某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并将马某某右手手背划伤。经鉴定,马某某被抢劫手机价值人民币590元;马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瓜刀一把,手机照片等;2.书证:户口证明、报案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鑫伟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峨发改价认(2019)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峨)公(司)鉴(伤检)字(2019)1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董鑫伟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4张;9.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鑫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鑫伟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鑫伟虽无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鑫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鑫伟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龙玉珠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鑫伟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物品清单,请你院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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