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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鑫杰、柯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董鑫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张健,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村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刘文兵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5********,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陈秀微,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墙庄某某123-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1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方君伟,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鑫杰、柯某某、王某甲、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胡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黄某甲、陆某某(另案处理)依托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浙江链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丙(另案处理)经营的义乌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罗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义乌达亨贸易有限公司,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催债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公司,积极招收被告人董鑫杰和黄华某某(另案处理)和汪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非法网络放贷及暴力讨债活动,大肆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黄某甲、陆某某于2019年4月在浙江省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年5月租用义乌市神州路251号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易某某园区3号3、4楼为公司办公场所,负责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黄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为法人代表,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被告人董鑫杰和黄华某某、汪某甲、胡某乙、沈某某、吴某乙、方某某、汪某乙、左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组长,朱某某(另案处理)为稽查及400售后组组长。董鑫杰组有组员王某甲、林某甲、章某甲、余某某、胡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柯某某等人。催收、稽查及400售后组在明知放贷APP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后期通过催收人员以爆通讯录进行威胁、打电话骚扰借款人亲友等暴力威胁手段,并引诱借款人续期,积极协助放贷APP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通过稽查催收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话术”规避政府打击、上班纪律等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赵某某、王某丙、罗某甲等人为逃避侦查,先后开发各种手机放贷APP,运用网络、短信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各种借款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被迫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肆意强行进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前期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之后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采用电话轰炸、锁定苹果手机ID等暴力威胁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现已查明,义乌兆某某公司负责运营来就借、抱金砖、艾洛维、借了发、富贵舟、海螺、阿尔法、法兰克、玲珑心、张某乙借钱等APP,义乌达亨公司负责运营闪电花花、罗某乙、趣蚂蚁、圣女果、放心贷、卡卡西、及时雨等APP,义乌鲲宇公司负责上述所有APP的催收工作。趣蚂蚁、借了发等苹果贷APP由兆某某、达亨公司提供ICloud让借款人绑定,鲲宇公司采取锁ICloud方式,对借款人手机进行锁定或抹除数据方式进行威胁催收。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76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13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54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181267元;未还款总金额54396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7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5803084元。阿尔法平台诈骗既遂96987167元,未遂42121974元。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876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196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1740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9295元;未还款总金额192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34876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61584元。艾洛维平台诈骗既遂3207225元,未遂1039624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3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6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632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1051元;未还款总金额4797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261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8459元。抱金砖1平台诈骗既遂132840956元,未遂33472644元。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1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5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712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3692元;未还款总金额63065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93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3169543元。抱金砖2平台诈骗既遂132921792元,未遂38935993元。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380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8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058230元;未还款总金额3984900,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789850元。放心贷平台诈骗既遂1310670元,未遂1195050元。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44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54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79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6414元;未还款总金额245890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230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970713元。富贵舟平台诈骗既遂14893914元,未遂14347413元。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481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561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00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6074元,未还款总金额212492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444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722214元。海螺平台诈骗既遂7451634元,未遂10096974元。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58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71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73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6905元;未还款总金额18288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20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850194元。及时雨平台诈骗既遂50696645元,未遂15336804元。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89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83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56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5710元;未还款总金额471406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54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3771665元。借了发平台诈骗既遂176658410元,未遂35556815元。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299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329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8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5264元;未还款总金额9919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437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274584元。卡卡西平台诈骗既遂16950144元,未遂7250494元。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647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917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09377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7251元;未还款总金额4107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8751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91382元。玲珑心平台诈骗既遂4107300元,未遂2023572元。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97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42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558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3526元;未还款总金额339455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9692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7385343元。闪电花花平台诈骗既遂88637842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62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238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8602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1300元;未还款总金额12723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9067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62452元。圣女果平台诈骗既遂5963430元,未遂6479622元。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170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690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5811338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3567元;未还款总金额9304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8949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67092元。趣蚂蚁平台诈骗既遂10109134元,未遂2982397元。

现查实:被告人董鑫杰工资获利至少16.8万元。被告人柯某某获利至少8.4万元,现其家属已经交8.4万元。被告人章某甲获利至少9.1万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9.1万元。被告人林某甲获利至少6.3万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6.3万元。被告人吴某甲获利至少2.1万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2.1万元。被告人余某某获利至少7万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7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至少2.1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2.1万元。被告人胡某甲获利至少2.1万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2.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获利至少3.5万元,现其家属已经预交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交易明细、统计表;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包某某、冯某某、黄某乙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鑫杰、柯某某、王某甲、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胡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黄某甲、罗某甲等多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截图、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鑫杰、柯某某、王某甲、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胡某甲、张某甲、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鑫杰、柯某某、王某甲、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胡某甲、张某甲、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董鑫杰、柯某某、王某甲、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胡某甲、张某甲、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鑫杰、柯某某、王某甲、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胡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董鑫杰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柯某某、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张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传、胡某甲、吴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均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胜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鑫杰、柯某某、王某甲、林某甲、余某某、章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玖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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