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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钦广诈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董钦广,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2006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5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8月17日犯诈骗罪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7月10日因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钦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董钦广通过快手APP与杨某某相识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冒充大庆**公司负责发放福利的领导,以能够帮助杨某某低价购买到大庆**公司职工福利的米、面、粮油等物资,并转卖获利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66,600元。

2.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董钦广通过快手与王某某相识,二人确立恋爱关系,董钦广以能低价购买到**公司扣押的二手车,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0,610元。

3.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董钦广通过快手与孟某某相识,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冒充大庆**厂副科级领导,先后以其倒卖二手车需要借款, 给车落户需要费用等为由,骗取孟某某人民币共计14,6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董钦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被董钦广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2. 证人郑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董钦广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钦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钦广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雷云霆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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