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60号
被告人董陶,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曾因诈骗,于2015年7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7月7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以被告人董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董陶至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路交口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附近,见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皖******型号为HFC7001EAEV的银灰色江淮新能源电动轿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2750元)停放于此,车窗玻璃未关严,遂趁人不备,用木棍探入车窗内、按压车窗升降开关,打开车门,进入车内。见轿车备用钥匙插在思维线上,用钥匙将车发动、盗走,后将车停放于北城双凤医院附近。
被害人高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后通过车辆GPS定位查找到车辆,当晚21时许,将车拖走。
2020年9月17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一酒店楼下将董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被告人董陶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2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陶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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